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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账户申请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4-08-30
分类:债务执行

就银行账户存款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

法律及说理:

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及种类物,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根据该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

即使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控制行为也仅是确保其债权实现所采取的手段,并不影响案涉存款的所有权归属。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银行账户存款权利归属应进行实质审查问题,就银行账户存款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

案例来源:

2016)闽民终729号(2018)最高法民申884号 林某、何某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出借方负担债务导致账户被查封或冻结,借用人与被借用人内部有关资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被借用人的债权人对该账户的执行

法律及说理:

尹某某借用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将工程款共计411689.46元转入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该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执行异议人是否系权利人。如果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必须证明该笔资金已经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区分。本案中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将411689.46元汇入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并注明“支付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该基本存款账户金融机构登记的名称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从账户名称登记情况来看案涉资金的权利人是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并且其设立的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而不是专用存款账户,另基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资金特定化的功能。天津公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虽为支付尹某某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款并未被特定化,已与其他资金混同,尹某某借用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内部约定对该工程款亦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案例来源:

2023)豫17民终446号 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因错误操作而导致的汇款行为,案外人主张对采取了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中特定化的货币享有所有权以便排除执行

法律及说理:

错误操作而导致的回款行为并非一定构成不当得利。货币系种类物,通常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但该账户被法院进行查封并扣划了该款项,无法与其他货币混同,已特定化。罗某具有请求返还原物。

罗某次日发现汇款错误后,要求刘某返还,刘某由于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无法返还,罗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本案中,罗某的回款已经被“物化”,罗某不因错误转账而失去所有权,并且没有向刘某支付汇款的意思表示,刘某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该误汇行为并非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赣098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例来源:

(2018)0924民初970号 (2019)赣09民终232号 罗是香诉聂金波、刘振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作者: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