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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只要不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有效。涉及到行政审查事项的,协议不因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无效。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Ø 浙江省律协《律师为中小企业设立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十七条:“为隐名投资而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则隐名投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外部人员来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的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
对于内部而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作为确认股东享有实际权利的主要依据。
真正进行投资的是实际投资人,因此投资收益应归属于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实际出资人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取得收益,不能直接以该投资协议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或向公司请求行使股东权利。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投资协议仅约束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若想要直接向公司主张收益权,实际投资人需要显名化。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变更股东名册、章程和变更工商登记后,实际投资人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关责任分配的约定对抗公司债权人,更不能以其非实际权利人来否定其责任。当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名义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实际出资人之约定在双方内部再次分配该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关于此种责任的分配约定时,名义股东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赔偿其因为名义持股所遭受的损失,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双方没有约定对抗名义股东的赔偿要求。
债权人可选择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要求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名义股东可能并无出资能力,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全。并且,即使名义股东承担了责任,终局责任人仍是实际出资人。
债权人若能举证证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有共同侵权的情形(比如同谋损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可将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处分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很难知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基于工商登记等可以明示的途径判断股权归属。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受让人在善意的情形下,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格并且变更登记的,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
受让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受让登记等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转让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名义股东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实际出资人进行追认。若实际出资人追认,则合同有效。若实际出资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名义股东对外处分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未经章程规定的程序即转让,该合同在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公司和实际出资人无约束力。
受让人善意取得被法院强制转让,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要求赔偿损失或依据双方之间的投资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名义股东因借款、买卖等非股权交易纠纷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名义股东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股权强制执行的,应予支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股权交易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是其与名义股东因借款关系等而形成的一般债权,债权人并没有与名义股东从事涉及股权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权利外观原则来看,此时的债权人不是基于信赖权利外观而需要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故其债权请求不能受到优先于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1、在书面投资协议中约定:(1)实际出资人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2)实际出资人可以随时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实际投资人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名义股东应返还投资款,或者在公司资产发生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4)名义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实际投资人;(5)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2、实际投资人可以与设立后的公司签订协议,向其他股东或公司披露自己的存在。
3、实际投资人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保持敏感度,时刻关注名义股东的持股情况,必要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自身股权被不当冻结或执行。
作者: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吴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