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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中断申请执行的2年时效吗?

时间:2024-08-13
分类:二审再审

一、法律法规明确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1、《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

第三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前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后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1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施行

2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5.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6. 【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中断事由的概括1)申请执行;(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4)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5)当事人一方申请破产;(6)当事人一方申报破产债权;(7)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8)当事人一方在另案中主张抵销;(9)当事人一方提起代位权诉讼;(10)当事人一方转让债权;(11)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认为中断的司法案例及理由

1、倪守航vs姜华离婚纠纷[1]

法院观点:鉴于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利益保护的权衡及关于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立法目的考量,应以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能够引起执行时效中断为宜

理由: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视为“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而被驳回的,申请时效应当从申请人收到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其次,这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某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是一种正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姜某虽然没有在法定的执行期限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其在积极主张权利,这与消极地怠于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而导致超过2年的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包括执行时效的规定,出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以及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立法目的,而再审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故以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包括再审申请被驳回)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正是契合立法的精神和本质初衷。

2、(2014)邢执复字第49号付彦宗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邢台中院认为:2010年7月19日付彦宗收到终审判决后,因为终审判决对方给付金额少而不服于2010年11月17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诉前化解无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3年5月4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复议申请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和诉前化解期间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要求履行包括并不限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其2010年11月17日提出履行要求时至2013年5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为止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2014年3月4日复议申请人付彦宗申请执行时并未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其复议申请应予支持。

3、(2020)苏13执异7号王昉与王雷、崔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宿迁中院认为①首先,民事诉讼法就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的规定,立法宗旨在于督促债权人在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后积极主张权利,尽快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早日实现案结事了,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规定的实质并非否定债权人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防止债权人滥用法律赋予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将债务人拖入无休止的诉累之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②其次,债权人就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既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积极行使权利救济的行为;债权人虽在执行依据生效后的二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不能否认其仍在积极主张权利,这与怠于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导致申请执行时效过期存在本质区别。③再债权人就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放弃债权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亦通过申请再审的具体行为客观上向债务人和人民法院积极主张权利。认定债权人申请再审产生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后果,不仅与申请执行时效的立法目的和内在精神一致,也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具体到本案中,王雷在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系基于其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不予认可的考虑,其申请再审的诉求不仅涵盖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其主观上更是认为其诉求应当在更大程度、更高金额上得到支持,故从其申请再审的行为无法推断出其具有放弃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的意思表示。

三、不认可中断的案例及理由

1、2023)青执复33号青海鑫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高院认为:鑫宇公司主张在本案执行期内多次约见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执行人吴卫东对此予以否认,故鑫宇公司的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②关于鑫宇公司提出申请再审的行为应当产生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问题,因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法定的,且本案的再审申请是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不服而提起的,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不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鑫宇公司向海东中院申请执行立案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2、2014)威执二复字第8号威海爱威瓷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威海中院认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时效中断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从本案事实看,(2009)威民再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自2010年8月30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后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确实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原审法院仅就申请执行人申诉就裁定时效中断,于法有违。

3、2021)苏04执复16号张雪曙与郑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州中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郑桂兰在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郑桂兰申请执行的期间也应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即行起算。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此,申请再审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再审包含了向被告要求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思,以及被告答辩认为判决正确的意见表明被告同意履行判决的观点,因原告对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义务并非同一概念也不存在请求内容被包含的事实而被告在申请再审中答辩判决正确,也不能解释为等同于被告同意履行判决义务况且本案中判决郑桂芳和张雪曙应履行的是同时相互返还财产的义务。故复议申请人的该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文观点

首先,执行时效中断必须有法定的事由。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应认定与“申请执行”“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同意履行义务”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亦不是同一概念,即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属于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其次,当事人对执行依据不服申请再审,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产生冲突,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最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起诉而中断后,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因当事人持续处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故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获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胜诉判决,则无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长短如何,应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时效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效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时的基础法律关系。认为申请再审被驳回产生时效中断混淆了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吴砚文


[1]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202426日发布《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执行时效是否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