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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二) ——无偿划转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时间:2024-05-21
分类:公司股权

 从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来看,无偿划转不需要评估。

1、《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二、(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1.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但是从《公司法》角度考虑,划转后一方减资另一方增资,双方股权变更,新增股权的股东有如实出资义务。在产权登记以及后续的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变更、信息公示内容变更等,对划转财产进行评估更宜。

1、《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划转虽不需要评估,但是仍然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无偿划转和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都不需要进场交易,但两者存在区别。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而无偿划转不需评估也无此要求


作者: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吴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