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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移系列研究(一)

时间:2024-04-18
分类:公司股权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为便于该系列研究,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下列概念介绍:

名称

概念

国有全资企业

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中央文化企业

是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

金融企业

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

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中央企业

国有产权置换

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中央实际控制

企业

是指中央企业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主要转移方式介绍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的主要转移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场内挂牌交易、非公开协议、置换等。

(一)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的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随后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政策规范,对无偿划转的主体与标的进行了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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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偿划转的标的:

(1)不可划转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2)划转有限制的标的:①依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担保法》(现已废止,被《民法典》相关规范所吸收)的有关规定。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除了企业国有产权还可划转的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无形资产(比如专利)也属于因出资而形成的权益,因此无形资产也可以进行无偿划转。在巨潮资讯网上检索到专利无偿划转的案例——2015年12月15日,中船重工集团作出《关于同意第七一一研究所部分专利无偿划转事项的批复》(船重资[2015]1262号),同意将齐耀科技拥有的15项专利权无偿划转至七一一所与齐耀重工共同持股的齐耀热能。截至2015年12月29日,齐耀热能已办理完成上述15项专利权的证载权利人变更登记。

(二)场内挂牌交易

1、场内挂牌交易需要经过下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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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价方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规范,(1)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应先经过资产评估并备案、核准;(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3)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4)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5)最终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载明于产权交易凭证。

(三)非公开协议

1、适用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转让方、受让方

批准机构

情形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

或实际控制企业

该国家出资企业

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国家出资企业及

其内部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该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国家出资企业及

其控股企业

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包括哪些?2018年8月28日国资委网站的问答选登中回复: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2、定价方式

转让方、受让方

定价方式

法规依据

国有独资或

全资企业

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不要求必须低于净资产值)

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其他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置换

产权置换是国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及在国资系统内实施整合重组的重要手段。自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后,上海、江苏、四川等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

  在巨潮资讯网检索国有产权置换的公告,以临2015—048公告为例。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港资产”)由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100%出资组成,是国有独资公司。金港资产是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税科技”)的大股东,持股31.18%。保税科技是金港资产的实际控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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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国资〔2013〕65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的通知》,下文阐述江苏省内企业国有产权互相置换的主体、标的、定价方式及程序。

1、置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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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江苏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绝对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实际控制企业(仅限上市公司)

2、置换标的

(1)标的为国有产权、国有资产。与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上市实际控制企业进行置换时,可以使用产权以外的国有资产并且用现金补足。现金补足的比例还必须低于25%。

笔者在巨潮资讯网检索到临2018-035号公告,公告显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置换,现金补足比例达到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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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相比较,江苏省内企业国有产权置换的要求似乎更严格一些。此外,(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沪国资委产权〔2012〕343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将现金补足比例的上限设置为25%。

(2)不可置换的标的:权属不明,交付或转移存在抵押、质押等法律障碍的产权。

3、定价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置换在征求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后,原则上应由相关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标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企业国有产权置换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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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批机构,在省属企业之间进行的,由省属企业其中一方报省国资委批准,在省属企业内部进行的,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在市、县(区)监管企业之间进行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经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报省国资委批准(昆山、泰兴市和沭阳县直接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与市、县(区)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并事先得到所属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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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吴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