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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收到了一份关于返还彩礼案件的判决,我方代理的女方为被告。在本案当中,男女双方恋爱两年后订婚,男方给了女方18.8万现金彩礼+价值3.1万元的钻戒一枚。后双方因为矛盾较多、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女方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共计21.9万元的现金。永衡代理本案后详细了解了双方恋爱情况并进行了取证,最后法官判决女方个人返还男方3.8万元,不足彩礼的20%。
很多人对次判决产生疑问,没有领证彩礼不应该全退吗?即使男方有过错,为什么返还比例这么低?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因素有哪些?现笔者将此案及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观点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2019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份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价值31000元钻戒一枚。2020年3月8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时男方去女方家送了彩礼现金188000元。2020年3月10日,女方将188000元的彩礼现金存入了其个人银行账户。订婚仪式后,双方自2020年至2021年期间租房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于2021年年底分手。
2020年6月17日,双方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女方向派出所报警,经法医检验鉴定,女方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18日,双方经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同意放弃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男方赔礼道歉,双方和好解决。
1、本案当中,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的价值3.1万元的钻戒是否属于彩礼?
2、本案中女方父母是否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3、本案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是多少?
1、本案中,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按本地习俗进行订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金188000元,女方未予否认,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理应返还。对于男方给付的钻戒,女方抗辩认为是男方自愿赠与行为,本院认为即使是男方自愿给付,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与普通的无偿赠与不同,现男方未能达成目的,当然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财物或折价返还。
2、关于女方父母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彩礼给付系基于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男方给付彩礼的对象实为女方,赠与行为的受赠方亦为女方。因此返还彩礼的义务仍应当为女方本人,而非女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女方亦提交证据证明彩礼已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男方要求女方父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对彩礼返还数额问题,鉴于双方在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接近两年,期间产生支付房租、生活消费等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分手原因、各自的身体、收入状况及当地善良风俗等因素,酌情认定女方向男方返还38000元为宜。男方要求全额返还,明显不符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
彩礼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习俗由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当男女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给付彩礼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由此发生纠纷。本案也是如此,而且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大多数彩礼返还纠纷中的争议点,下面我们通过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对彩礼纠纷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审查要点】
1. 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共同生活;
3. 若彩礼系婚前给付,此给付行为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的范围
【审查要点】
目前而言,就彩礼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参考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知道的指导意见,不难发现法院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案件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彩礼:
1、风俗习惯
以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认定彩礼的前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04)“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规定“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第四条“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由此,彩礼返还纠纷作为具有区域性特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及个案情况,结合所在地的风俗习惯,认定是否属于“按习俗给付彩礼”。
【关联案例】
案号:(2021)苏0481民初2477号
裁判观点: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
改口费、酒席钱、烟酒等算彩礼吗?
案号:(2020)豫16民终59号
裁判观点: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胡某按照农村风俗共计给被告刘某2家送彩礼现金180000元,现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不愿存续婚约关系,被告应将收到原告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酒席费用、礼品钱、端洗脸水钱、给被告刘某2弟弟压岁钱等不属于彩礼,给予的压岁钱属于赠予性质,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苏1012民初4279号
裁判观点:所谓改口费,系张三和小思缔结婚姻,称呼对方家庭亲戚朋友后给予的款项,虽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但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实质上是一方亲朋好友对男、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案号:(2020)苏0324民初1699号、(2021)皖1602民初4815号、(2021)湘1321民初815
裁判观点:订婚时给付的衣服、烟酒、糖果、鸡、鱼肉等物品,即使在一方当事人确认收到的情况下,根据当地习俗对于烟酒、糖果、鸡鱼等礼品一般存在回礼,且在双方家庭交往时存在消耗,上述物品等不属彩礼范畴。
2、赠与目的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不能将赠与的财物都认定为彩礼。彩礼必须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赠与财物,且财物价值较大,如赠与财物的直接目的与缔结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关联案例】
案号:(2022)湘0528民初2353号
裁判观点:(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基于感情自愿多次向被告给付财物。这种给付行为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真实感情基础上,是自愿作出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但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的本身实际上隐含了一定的条件,即双方结婚,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此条件不成就时,一方请求返还财产,一般应予以支持。
(2)原告在与被告的交流中,一直以恋人的名义相称,希望确立恋爱关系,现被告提出分手。原告在与被告交往中经常提出愿意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并经常给予一定经济支持,属于无条件赠与,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遇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原告发给被告带有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等财物及所明确表示赠与被告财物,数额较小,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或生活资助,不予返还。
3、财产价值
原则上认为彩礼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珠宝首饰、手机、汽车等贵重物品,数额较小的“见面礼”、“改口费”,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就赠与财物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应从当地的经济状况及赠与人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进行认定。
河南商丘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
单次超过3000元或者累计超过30000元即为价值较大,属于彩礼,应予返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收入情况确定财物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认定为彩礼。
(三)父母是否要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这一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彩礼用途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为双方家庭所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若彩礼的实际接受方以及使用方包含女方及女方父母,女方父母很可能会对彩礼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四)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最高院法官认为: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次,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再次,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最后还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虑返还比例问题。
基本原则:
返还金额=给付的彩礼总金额—实际消耗金额。
注意:
(1)实际消耗金额要注意举证证明。
(2)实际返还金额还需考虑其他特殊情形。
【典型案例】
案号:(2020)苏0322民初286号
男方支付彩礼30万,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时间仅为一个月,且女方有怀孕流产事实,法官最后酌定判决彩礼返还10万,返还比例33%。
裁判观点:原、被告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离婚,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未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许某怀孕流产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许某返还原告张某彩100000元,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苏0481民初2477号
男方支付彩礼128000元,登记后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为三个月,法官最后酌定判决彩礼返还3万,返还比例23%。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刚满三个月的交往和生活时间中,即发生矛盾纠纷、互不往来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实质上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也非被告所辩称的由于双方已经登记过结婚,返回彩礼就不具备条件的辩称。“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院根据双方离婚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及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为30000元。
作者 袁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