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13851758986

首页 > 新闻资讯 > 债务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实务要点分析 以团队承办的施某某与周某某、庄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为例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实务要点分析 以团队承办的施某某与周某某、庄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为例

时间:2022-12-02
分类:债务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有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近些年,因银行政策紧缩的影响,民间资本贷款市场活跃,导致民间资本相关纠纷案件激增,由此也衍生了大量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件,本文将结合团队此前承办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来分析该类案件实务常见问题要点。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周某某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2015年3月30日向施某某借款20万元、50万元,周某某与施某某于2019年2月4日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之后,周某某重新出具借条,其后周某某、某公司仍无力偿还,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债务,法院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之后周某某、某公司并未履行其义务,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2023元,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终本。

在上述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调查周某某名下银行流水,发现在双方借贷关系期间,周某某存在持续性、大量向第三人庄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施某某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本案思维导图如下:

image.png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被告周某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9年2月4日,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2019年2月4日前被告周某某向第三人庄某赠予的行为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自2019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5日向第三人庄某赠予927020.90元的行为,对原告对被告周某某享有的债权造成损害,故本院对被告周某某自2019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5日向第三人庄某赠予金额中以原告对被告周某某享有的债权范围【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23元】为限的行为予以撤销。

三、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施某某对周某某享有合法有效且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且该债权也已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合法有效,而周某某无偿向庄某转让财产,该无偿转让行为严重影响了施某某债权的实现,因此施某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笔者认为本案中撤销的时间从2016年4月份计算可能更为适宜。原因有二,一方面施某某与周某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于2013年8月份,尽管在2019年2月份周某某重新向施某某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仅仅是用于确认剩余借款本金,并非双方借贷关系实际成立的时间,且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应当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案中,周某某自2012年开始就大量向第三人庄某无偿转让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自施某某与周某某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周某某就存在长期大量转移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施某某的债权;另一方面,考虑到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施某某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才明确知道周某某无偿向庄某转让财产的行为,于2021年4月份行使撤销权即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
四、该类诉讼常见实务问题要点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要求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方才认定该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成立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其一,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且债务人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不要求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主观过错,仅要求客观上有无偿转让行为即可),具体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既可以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二,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该处“恶意”设定的认知要件实际上体现的是该相对人的主观心态,作为债权人无法直接用证据予以证明,只能根据债务人的有关行为与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行使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债权人有多个的,每个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但多个债权人都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合并审理。

2、行使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法律效果:(1)实体法:自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有返还义务。

2)程序法:债权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若第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效力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被撤销行为标的物为可分物,则仅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若为不可分物,则应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

1、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制度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同时应当看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延展到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适用不当,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债务人的经营决策自由,从而影响到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债权人权利、债务人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这三者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法律制度的关键问题。在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应当确立一个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以衡量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能否成立。

2、证明责任: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债权人需要承担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要求债权人承担债务人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少数情况下法院将此责任分配给债务人,要求其举证其行为未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管辖

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有偿处分财产且该有偿处分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

债权人胜诉之后,债权仍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将债务人和第三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作者: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琛